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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B52/535-2007 貴州米酒
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貴州米酒的術語和定義、產品分類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貴州省境內以水、大米、糯米(黑糯米)等為主要原料生產的蒸餾型、配制型和發酵型米酒。
術語和定義
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。
貴州米酒(蒸餾型)
以水、大米、糯米(黑糯米)等為主要原料,經傳統固態法或半固態法發酵、蒸餾、陳釀、勾兌而成的(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里香呈味物質),具有米香型風格的白酒。
貴州米酒(發酵型)
以水、大米、糯米(黑糯米)等為主要原料, 經蒸煮、糖化、發酵、壓榨、過濾、貯存、調配而成的釀造酒。
貴州米酒(配制型)
以蒸餾型或發酵型米酒為酒基,以食用動植物、食品添加劑作為呈香、呈味、呈色物質,按照一定的生產工藝加工而成,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。
聚集物
發酵型成品灑在貯存過程中自然產生的沉淀(或沉降)物。
產品分類
貴州米酒(蒸餾型): 酒精度(%vol) 20.0~53.0;
貴州米酒(發酵型): 酒精度(%vol) ≥8.0;
貴州米酒(配制型): 酒精度(%vol) 8.0~53.0。
要求
感官指標
貴州米酒(蒸餾型)
貴州米酒(蒸餾型)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。
貴州米酒(發酵型)
貴州米酒(發酵型)感官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。
貴州米酒(配制型)
貴州米酒(配制型)感官指標應符合表3規定。
理化指標
貴州米酒(蒸餾型、配制型)
貴州米酒(蒸餾型、配制型)理化指標應符合表4規定。
貴州米酒(發酵型)
貴州米酒(發酵型)理化指標應符合表5規定。
衛生指標
貴州米酒(蒸餾型、配制型)應符合 GB 2757 的相關規定:
貴州米酒(發酵型)應符合 GB 2758 的相關規定。
凈含量
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[2005]第75號令執行。
其他要求
貴州米酒(發酵型)可以按照 GB 2760 規定添加(符合 GB 8817 要求的)焦糖色,但不得添加其他非自身發酵產生的物質。
試驗方法
貴州米酒(蒸餾型、配制型)感官指標、理化指標、衛生指標的檢驗按 GB/T 10345、GB/T 5009.48 執行;
貴州米酒(發酵型)感官指標、理化指標、衛生指標的檢驗按 GB/T 13662 執行;
凈含量的檢驗按 JJF 1070 執行。
貴州米酒(蒸餾型、配制型)
GB/T 10345-2007 白酒分析方法 - 酒精度、總酸和總酯的測定
貴州米酒(發酵型)
GB/T 13662-2018 黃酒 - 總糖、總酸、氨基酸態氮和酒精度的測定
京都電子KEM 高精度臺式酒精濃度測定儀 ALM-155
京都電子KEM 手持式數顯酒精濃度測定儀 DA-130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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